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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下拨1200万就业专项资金支持鲁甸灾后重建

时间:2014-09-03 16:34:15 来源:云南网

  9月3日,记者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财政下拨1200万就业专项资金,将用于支持昭通鲁甸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资金旨在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保持灾区社会稳定。

  此外,为保障就业专项资金能用实用活,省人社厅还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出台了《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意见》总计提出11条措施,包括就业方面7条,社会保险方面4条。

  就业方面:

  扩大就业援助范围,将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灾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劳动者,因灾失去耕地或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或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全部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范围。

  开发暂时性公益性岗位,将参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灾区城乡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培训地区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灾区企业或省内其他企业吸纳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鼓励灾区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对灾区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免扶补和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在灾区重建项目中优先使用灾区城乡劳动者,将灾区劳动力就业问题纳入灾区重建工作规划,在灾区重建恢复项目中优先使用灾区城乡劳动者;对组织企业招用灾区失业人员并协助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积极帮扶灾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昭通市、曲靖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考录工作人员时免收报名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灾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

  社会保险方面: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灾区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受灾困难企业经批准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保障灾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灾区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经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地震伤员,在紧急救治阶段结束出院后,因地震伤情需要继续进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按照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

  保障灾区工伤(亡)人员相关待遇,因灾伤亡人员,经昭通市、曲靖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可按相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实习记者 李星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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