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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深入实践新刑诉法 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时间:2014-05-20 18:38:40 来源:

  新刑诉法实施后,我们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验性认识,同时,随着新刑诉法深入实施,公诉工作遇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对此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深入实践新刑诉法,要不断强化公诉人规范执法能力建设

  1、贯彻落实“三大公诉”制度

  新刑诉法确立了定罪公诉、量刑公诉和程序公诉这“三大公诉”并行的新型公诉制度。公诉机关要按照定罪公诉和量刑公诉的要求,要件审查和情节审查并重,不仅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而且围绕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和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开展阅卷、提审、制作审查报告、汇报、出庭等各个环节的公诉活动;按照程序公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从强化对发破案经过、证据来源的审查入手,严格把握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

  2、坚持“两个严格”,确保办案质量

  办案中,要严格实践“排除合理怀疑”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标准,严格执行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要重点针对疑难、复杂案件,证据标准要求最高的死刑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提高引导侦查机关侦查取证的能力,提高证据的分析、适用和把握能力;要对影响定罪的关键性证据,严格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对影响量刑的主要证据,逐一核查到位而不轻易作出结论;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刑讯逼供辩解的,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进行诉前调查取证,或利用庭前会议解决问题。同时,通过集体把关、个人负责,检委会讨论决定等工作制度,严把“出口”。从而确保案件质量。

  3、切实控防“三案”和“两率”

  工作中,应当杜绝出现“三案”,即杜绝出现错案、严重瑕疵案件,杜绝因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人为原因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注意调控“两率”,即无罪案件判决率和撤回起诉率。对因公安机关侦查不力导致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上存有争议的,绝不带着问题提起公诉,而是应当根据规定建议对有关人员另案处理继续侦查,对其他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及时提起公诉,从而确保“慎重、及时、准确”地指控犯罪。

  二、深入实践新刑诉法,要不断强化公诉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1、深挖有罪不究等执法不公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

  近年来,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人有罪不究、有案不查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严重阻碍了执法公信力建设。因此,公诉部门应当结合办案,拓展诉讼监督的触角,深挖和严肃查处执法不公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从而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如,今年我院在审查丹东海关缉私分局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六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案时,通过强化证据审查等途径,发现了海关缉私人员徇私枉法帮助有关涉案人员逃避法律追究的串案线索,经移交查办,成功并案查处了一件涉嫌徇私枉法、走私国家进出口物品、妨害作证等多项罪名的关联案件,侦查终结后对追诉的8名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起公诉。不仅彻底查清了“揽罪”事实,而且有效防止了错诉错判的发生,在侦查机关引起极大震动。

  2、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广泛务实的侦查监督

  要围绕“查漏”即查遗漏犯罪;“查错”即查错立案、错定性;“查违”即侦查违法等活动,强化对侦查各个环节的诉讼监督。“查漏”的重点应当放在多起事实、集团或团伙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即便对公安机关的专案也不放松审查;“查错”的重点放在对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活动的监督。尤其是对命案要做到定性监督和证据审查并重,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查违”的范围涉及公安机关对重要物证的固定、补充侦查的期限、有无鉴定资质等各方面。从而有效拓宽侦查监督的范围,提高监督实效。

  3、以刑罚适用监督为重点,强化刑事抗诉工作

  对毒品数量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命案被害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而法院判决又存在事实和情节认定错误等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如我院办理的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贩毒案,围绕审判机关判决存在的量刑失衡、对缓刑考验期内犯罪的被告人未予数罪并罚等问题,及时提出抗诉,经发回重审,对二被告人由原判无期徒刑改判死缓,从而实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从重从严打击。

  4、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公诉部门应当将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逐件逐人审查。同时,要延伸工作触角,对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及时改变采取逮捕措施。尤其重要的是,应当针对人民法院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不予区分情形而一律收监羁押的问题,同步开展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对确无逮捕必要的,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落实;对确有逮捕必要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收监羁押。如我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单某窝藏、转移毒品、毒赃案中,针对审判机关没有充分考虑单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对单某若由取保候审转采逮捕措施将导致其幼子无人照料的实际,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对单某不应收监的建议,并被采纳,首开对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必要性的监督实例。

  5、不断拓宽监督范围,勇于实践新刑诉法赋予的诉讼监督手段

  新刑诉法增加很多诉讼监督职能,公诉部门应当需要强化对涉案款物扣押、保管和处理情况的监督,将侦查机关扣押、冻结、查封的合法性,法院判决适用的财产刑和罚没等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当性,纳入重点审查的范畴,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确保应收应缴的赃款赃物及时缴库。

  三、深入实践新刑诉法,要不断强化公诉人群众工作能力建设

  在实施新刑诉法环境下,我们要把案结、事了、心服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具体措施上,应当着手建立执法办案风险预判常态化机制,要求公诉人员在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环节,务必搞准摸清被害人真正的利益诉求;凡是被害人一方在公诉环节或审判前提出意见和要求的,一律要认真对待,敏锐捕捉缠访闹访的苗头,及时报告,共商对策,将执法办案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提高人权保障能力方面,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的要求,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在公正执法中得到解决,让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得到维护,让人民群众的“怨气”在司法关爱中得到消融。

  四、深入实践新刑诉法,应着力处理好四方面问题

  1.关于如何把握新刑事证明标准问题

  新刑诉法第53条2款,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细化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三个具体条件。新的刑事证明标准不可谓不明确不具体,但越是明确越是具体,就越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差异,就越存在着精准把握和适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指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犯何种罪,决定是否对其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所依据的事实,包括构成某种犯罪的各项要件和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都要有办案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证明。这是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是指经过法定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包括新增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查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被认定属实。这一条件侧重认定证据“确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指能够说出理由、摆出道理、经得起论证的怀疑,而不是无故质疑、吹毛求疵的猜疑。认定“合理怀疑”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合理怀疑”必须是针对“指控罪行”的怀疑;二是“合理怀疑”必须是基于经验、符合情理、有理由的怀疑;三是“合理怀疑”必须是对全案证据综合分析之后形成的怀疑;四是“合理怀疑”的内容一旦成立,要能够否定证明结论。在实践中,要把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结合起来理解,即综合全案证据,对于所认定事实,已经能够排除符合常理、有根据的怀疑,达到“确信”的程度。“确信”与“无疑”是同一判断的表里关系,是一个标准的两个方面。达到“确信”程度的案件,不应存在合理怀疑,换言之,如果存在合理怀疑则不能形成内心确信。

  2.关于如何把握非法证据排除和证据合法性证明问题

  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1款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对检察机关侦捕诉各诉讼环节共同的刚性要求,但关系最密切、责任最大的是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公诉部门。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常在庭审中提出受到刑讯逼供,往往也能提供具体的时间、地点、手段、实施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等线索。而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刑讯逼供的线索或相关证据,公诉人就必须举证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而且举证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如此一来,公诉人势必要把大量的精力用在如何应对排除非法口供的问题方面。关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要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要行使好新刑诉法赋予的三项权力。一是调查权。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二是纠正权。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三是侦查权。非法取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部门对于发现的非法取证线索不仅要认真审查,经过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还要开展必要的调查,对于一般性的违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侦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要用好庭前会议程序。检察人员参加庭前会议的任务,主要是通过与法官、辩方等沟通,了解辩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问题的意见;了解辩方掌握的卷外证据,并就举证方式等问题进行沟通;充分发表检方意见,争取得到法官采纳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提高庭审效率,并为出庭做好准备。为此,会前要充分准备,要对检方需要提请会议解决的问题准备好意见,并预测辩方对相关问题可能提出的意见,准备好应对之策。会中要充分阐明意见。公诉人除了听取辩方意见、了解辩方掌握的卷外证据、对庭审的举证方式等问题与辩方沟通之外,很重要的是要对相关问题充分阐明检方意见,争取得到法官采纳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正确决策。会后要认真查漏补缺,充分利用会议中获取的各种信息,做好证据完善、程序安排、庭审预案等工作,为出庭做好准备。

  三要把握好庭审上证据合法性证明七个步骤。在法庭审理中,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可以分七个步骤进行:第一步,要求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公诉人应当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第二步,依据现有证据进行书面证明。法庭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后,公诉人可以根据全部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管教人员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部门)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证明。第三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通过书面证明不能证明证据合法性的,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第四步,建议延期审理进行调查核实。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第五步,建议法庭休庭进行庭外调查。公诉人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后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对相关证据经调查核实,发现证据确属非法的,要坚决予以排除,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非法取证人的责任,对于排除了非法证据案件,要综合分析全案其他证据,其他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仍应予以追诉。第六步,对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另行安排人员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要求其实事求是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人作了“重复自白”,即作了与原供述内容完全一致的新的供述,则新的供述仍应作为证据使用。第七步,对于被告人为了推翻和排除有罪供述而谎称“遭到刑讯逼供”,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办案人员没有刑讯逼供的,曾有的自首或者坦白情节依法不予认定,并建议法庭对其从重处罚。

  3.关于如何把握简易程序庭、二审庭和再审庭出庭应对问题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下,简易程序案件必须全部出庭,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开庭审理数量的上升,均使开庭任务明显加重。所以,公诉部门如何出好简易庭、二审庭和再审庭,是保证质量、提高效率的现实要求。笔者认为应做到:

  (1)关于简易程序庭。第一,要重点突出。审查时重点看是否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出庭时重点围绕如何量刑发表意见。第二,要内容简化。只宣读起诉书部分内容,宣读证据目录,简要讯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并提出量刑意见。第三,可以尝试专人出庭、轮流出庭、集中开庭的做法,并有效控制庭审时间。

  (2)关于二审程序庭。要围绕上诉理由、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有重点地讯问、示证,简明扼要地发表出庭意见。通过提高庭审效率,把工作量降下来。可采取相对集中审查、集中开庭等方式,节约出差往返的次数和路程。

  (3)关于再审程序庭。一是要解决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监督盲区问题。实践中一些判决多年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往往会通过再审改判无罪或较轻刑罚,对此公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跟踪监督,对检、法两院存在意见分歧的,要求审判机关必须开庭,而检察机关也都应当派员出庭。同时运用好抗诉权。二是把握好再审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明标准。既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又要注意历史地看待问题,不能用现行的证明标准衡量历史“老案”。执法要注意平衡和衔接,两方面都要兼顾。

  4.关于如何把握维稳工作压力增大应对问题

  新刑诉法从保护人权和证据程序合法性的要求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加之被害人要求检察机关对刑事裁判向要求抗诉、提出申诉的增加,导致公诉人员时常要接待来访、闹访和缠访等人员,处理不慎,就很有可能会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所以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压力无形中加大了许多。对此,除了要做好相应的制度建设外,还要诉讼监督手段的实施和探索力度,联系政府、社会组织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罢访的工作。对经监督发现的诉讼问题经检委会讨论后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力争从源头上消除产生矛盾和诉讼纠纷的因素;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工作,遵循合法、必要、讲究方法、注重效果等四项原则,通过明确事实、阐明法理、讲明情理、针对争议焦点重点说明、语言规范精练等基本方法,对法律文书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事由等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从根本上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作者单位:丹东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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