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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男子帮朋友“报仇”打砸网吧入狱

时间:2014-07-28 18:54:07 来源:

  朋友因拔掉网吧电脑鼠标线而与人发生冲突,为帮朋友报仇,男子遂与他人一起将朋友的仇人打伤并持刀打砸仇人网吧内的电脑显示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该男子也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汉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4年1月25日,绰号叫“阿中”的男子(另案处理)到黄某经营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的网吧上网时,被黄某认出“阿中”是前几天将网吧内1台电脑鼠标线拔掉的男子,便声称要报警,双方发生冲突,“阿中”对此很恼火,便联系被告人徐汉华(17岁)和10几名男子到上述网吧,先是对黄某进行殴打,后又持刀打砸网吧的14台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6310元)。同月27日,“阿中”又纠集被告人徐汉华和几名男子打砸该网吧的10台电脑显示器(价值人民币5150元)。

  庭审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徐汉华的母亲于2005年去世,其和弟弟一直与父亲相依为命。徐汉华的父亲因忙于生计疏于管教,且父子之间沟通交流较少,所以关系较差。徐汉华小学五年级辍学后辗转佛山、东莞等地打工。因年纪幼小、工作辛苦,每份工作皆做不长久。后因出于哥们义气,便与他人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汉华结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砍刀等械具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徐汉华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徐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徐汉华在殴打网吧老板是自卫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徐汉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积极实施打砸的犯罪行为,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徐汉华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徐汉华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成长中缺少关爱和教育有关,加之其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贪图享乐,又妄图不劳而获,法制意识淡薄。希望他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徐汉华系化名)(作者:廖冬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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